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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上半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资金占用、以资抵债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担保余额2,536,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5.14%,全部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均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对《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出具的《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关联董事杨长利、高立刚、施兵先生回避表决了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馥友、杨家义、夏策明、邓志祥

2022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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