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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9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本解释”),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试运行销售的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二)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三)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四)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

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五)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施行本解释对2021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表,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单位:元

2021年度
受影响的利润表项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收入4,504,014.181,104,974.18
营业成本1,642,986.50495,327.54
研发费用2,861,027.68609,646.64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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