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6.59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总余额为5.70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80%、6.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22%。
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吴育辉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