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祥明电机(德国)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因招标而形成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古 群 祁建云 陈 宝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