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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及数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备以上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管理部门、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人员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其变更的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办公室;

(四) 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处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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