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2年8月24日修订)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本部”)及所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统一、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与程序,完善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桂国资发〔2006〕208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发生事实损失应当依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

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第六条 公司本部由财务管理部牵头,经营管理部、审计部、法律风控部、总裁办公室派人组成资产减值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产减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本部和各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权限:

(一)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需要额外审批,采用其他方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由各企业党委会、经营班子会审议。

(二)各企业当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的,由各企业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班子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各企业当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由各企业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班子会审批后,依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各企业当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需要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原则上在当年10月底前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一般程序:

(一)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

(四)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应收款项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简称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各级企业相互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 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并可能对应收款项回收带来不利影响;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情况不明等,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五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它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

(一)债权债务管理部门(含销售、采购等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结合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并能取得相关有力证据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进行个别测试,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个别认定的应收款

项坏账准备,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剔除债权债务管理部门提交的个别认定坏账准备对应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后,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坏账准备。

(三)财务管理部将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汇总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比较,计算出本期应当计提或应转回的坏账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财务管理部按本企业规定的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规定,计算出本期应当计提或应转回的坏账准备,进行账务处理。 (五)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财会[2017]7 号)的企业按该准则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应收款项,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章 存货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其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九条 存货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的,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各企业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产成品或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库存进行盘点,并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计算可变现净值, 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生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并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计算可变现净值,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物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报送的存

货可变现净值与实际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当计提或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存货,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五章 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

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足以证明该项金融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证券部应于每年年末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检查,依据相关资料并结合职业判断,逐一确定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证券部所提供的各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与实际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当计提或应转回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六章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各项其他权益投资工具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

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两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权益投资工具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证券部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他权益投资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并结合职业判断,逐一确定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证券部所提供的各项其他权益投资工具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与实际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当计提或应转回的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其他权益投资工具, 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应当对各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

1、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两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6、其他足以证明该项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二)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一)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可以以当日公布的收盘价为准;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按照停牌时公布的报表的每股净资产为公允价值。

(二)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如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了投资损益,但通过分析被投资公司的财务资料,发现其可能存在重大潜亏、持续经营障碍或重大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可按分析其净资产可能损失的比例预计可收回金额;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参照投资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估计可收回金额。

(三)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对该项投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零。

第三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经营管理部应于每年年末对各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并结合职业判断,逐一确定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需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可收回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部所提供的各项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与实际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当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

是,公司在处置资产时,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第三十五条 对于确实发生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 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应当对各项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的资产减值管理参照《第九章 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减值管理参照《第十二章 无形资产》。

第九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应当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固定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固定资产已经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十九条 确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应以若干厂家报价资料中合理价格较低者确认,而且报价资料应有报价单位盖章确认等相关证据支持(支持依据不充分但相关技术鉴定部门能提供经济鉴定证明的不受此限制)。

第四十条 当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难以估计的,按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根据资产组中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占资产组账面总价值的比重,按比例抵减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固

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需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本期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公司在处置资产时,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四)财务管理部在进行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后,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

1、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四十二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固定资产, 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章 在建工程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长期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预计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大幅度下降;

(三)所建工程因遭受灾害发生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的;

(四)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在建工程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一)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应于每年年末对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需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可收回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工程与技术管理部提供的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与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计算本期应当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公司在处置资产时,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第四十六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在建工程, 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一章 工程物资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全面的检查。工程用材料等工程物资的资产减值管理参照《第四章 存货》;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工程物资的资产减值管理参照《第九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二章 无形资产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下列各项: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该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条 当无形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全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

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无形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一)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组织专业人员计算可收回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管理部。

(二)财务管理部根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计算本期应当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公司在处置资产时,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第五十二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无形资产,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三章 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财务管理部应于每年年末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根据对未来期间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本期应计提或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并形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依据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产进行管理,真实反映资产状况和资产质量。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管理,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公司责令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职,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本行业规则及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资产减值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或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改变,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