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4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公司带领下,科学有效组织公司财务活动,不断提高公司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正确处理与协调公司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兼顾国家、企业及其相关者的利益,力争实现经营业绩考核最优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企业应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企业应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六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由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咨询机构和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组成。

公司董事会为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预算政策、管理措施和办法,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是公司董事会的咨询工作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全面预算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是全面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及考核的主体,承担相对独立的预算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 各企业应设立相应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按公司统一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活动均应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主要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公司预算编制与审批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与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认真

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为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公司审定后批准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及股东会要求调整等原因,致使原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导致原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在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前提下,可在每年做一次调整。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从各方面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部门,提出纠偏改善措施。

第十六条 桂东电力公司每年对各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企业的预算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七条 各企业依法接受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性资金。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的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依法以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融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融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融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融资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融资按年实施额度管理,年度融资预算数原则上应与年度融资额度保持一致。年度融资额度外的融资事项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公司实行年度担保额度管理,超出审批额度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及反担保事项要求等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公司的融资风险进行评价,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融资的有关情况。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融资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公司的融资风险进行评价,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融资的有关情况。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融资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第四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对各企业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以降低总体债务规模,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程序、依据和审批权限并严格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资金管理,包括:现金收支管理,银行存款收支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管理等。

第三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对存货的分类、库房管理、收发手续、实物盘点、监督检查等具

体工作予以明确。外购货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在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时,应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当遵守中国和项目投资所在国(境外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符合发展战略的要求。对外投资必须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企业投资权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要建立投资回收责任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款项的安全。企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投资回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责任。采用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对外投资等方式实现无形资产价值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避免经济、法律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经逐级上报公司,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备案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定期对账,控制风险并建立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损失或者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各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有关制度和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和违反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原则,暗箱处理资产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 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止、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各企业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缴纳工会。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成本费用控制活动应贯穿企业经营生产中产生成本费用的全过程,成本费用控制的业务活动涉及计划部门、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等。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生产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归集与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和会计政策,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成本费 用进行分析,及时掌握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通过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落实责任部门,提出解决措施。

第六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是利润分配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公司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执行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各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经股东会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各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重组清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的重组清算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需要和整体产业的布局,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相关产业。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或者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拟定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公司,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在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定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第五十八条 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区别划

拨、作价入股、出让或租赁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九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逐级履行相关上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通过自建或统建的业务信息系统与集团公司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实现业务交易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的协同贯通。逐步实现业务、财务、税务、资金等相关信息一体化流程处理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应纳入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充分利用财务信息系统的财务共享、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并报表、决策支持等功能为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财务信息数据。

第六十二条 各企业要加强财务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做到数据不丢失、不损毁、不泄露、不被非法侵入或

修改。

第六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保管,对电子影像档案进行存储和备份。对财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公司报表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包括核算管理报告、预算管理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资金管理报告、融资管理报告等。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合理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九章 财务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应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具备条件的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并配合投资者或者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监事会或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六十八条 财务监督检查是以监督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为主要方法所进行的全面检查。财务监督检查分为会计监督和财务检查两部分。

第六十九条 会计监督为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纠正或报告;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改正或报告;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纠正或报告; 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检查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各企业自查、公司检查、外部检查(包括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检查)。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检查应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说明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桂东电力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桂东电司[2019]181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