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桂东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金交所等场所通过发行各项融资工具(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工具(ABS)、债券融资计划等产品)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与合规使用。
第四条 桂东电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于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桂东电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的,由涉及用途对应的业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对应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人复核,分管业务公司领导、财务总监审定,
报总裁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债券募集资金属于公司资金的细项,债券募集资金支付手续应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保持一致,若两者出现不一致的规定,按桂东电力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桂东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拟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须履行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逐级审批程序,同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程序。
第七条 桂东电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用,为其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桂东电力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桂东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桂东电力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监督部门可依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统管范围内的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特定事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东电司〔2019〕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