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求真务实、诚信守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东电力各单位,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桂东电力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桂东电力董事长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
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桂东电力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审计机关及其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桂东电力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桂东电力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桂东电力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明确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桂东电力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每年应开
展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的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妨碍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工作计划,经桂东电力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桂东电力及其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桂东电力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
审计监督;
(四)对桂东电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桂东电力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桂东电力及其所属企业直接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根据相关的工作重点和管理需要,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对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主要有:
(一)内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工作计划、经营及财务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包
括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内审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召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并参加或列席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会议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交桂东电力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六)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桂东电力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对截留、挪用单位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单位财产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桂东电力董事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桂东电力董事长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审机构封存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桂东电力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桂东电力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主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桂东电力整体发展规划,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内审机构一般在实施审计工作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的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
计,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准确、相关的审计证据。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了解掌握经济业务事项的实质,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特殊问题部分进行技术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并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取证工作结束后,审计组/人员以经过核实的审计取证材料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以内审机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核对事实,并以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与内审机构无法协调时,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一并报请桂东电力董事长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桂东电力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按照相关
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同时定期将审计事项结果进行台账登记备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查阅权限一般限定在内审机构内部,其他部门确因工作原因需借阅的,应经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批准下达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意见,并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意见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桂东电力董事长汇报整改情况。必要时内审机构还应当对主要审计项目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桂东电力相关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内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桂东电力及所属企业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第三十八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桂东电力内部管理的需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风险,及时提出改进管理和规避风险的建议。
第四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且效果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内审机构可向桂东电力董事长提出给予表扬及奖励的建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桂东电力董事长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审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桂东电力董事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桂东电力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桂东电力内审机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桂东电司〔2019〕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