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食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青岛食品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1,84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57,326,924.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0962号)审验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公司及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三、风险及应对措施
1、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银行产品的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将暂时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审批情况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一定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李 建 | ||
吴建龙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