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独立董事认为:
2022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