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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指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决单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机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四)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监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述(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

监事名单。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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