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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公司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的节约公司财务费用,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着对股东利益负责、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原则所作出的慎重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该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独立董事:白建川、林雷、乐宏伟、李远扬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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