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职责、权限、基本行为准则,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部门内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归公司所有,由公司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始终保持与审计职位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称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能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通过制定标准审计工作程序,推动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第二十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事项等。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及抽样审计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经审计核实,应形成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以书面形式表达,主要分为《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形式。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意见呈请审计委员会审阅,获得批示后按报送级别报送被审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被审单位应在批示规定的时间内按批示要求处理审计意见。审计部门应在适当时间安排人力跟踪审查相关处理的落实情况、措施有效性和已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