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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投资;

(五)法律、法规允许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投资。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

度》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上述第(一)、(二)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第(一)、(二)条标准的,由董事长行使审批决策权。董事长可以与总经理协商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对外投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投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统筹管理公司对外投资业务,指导公司各事业部、制造中心、专业部门做好对外投资工作,确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类别、决策权限、管理职责,并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前、投中、投后管理。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评审。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提出。项目建议单位应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对该投资项目建议进行讨论分析。对投资行为涉及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不确定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整体评估。

第十四条 立项前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应组织编制正式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涉及金额较大或对公司股价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对外投资可由总经理亲自负责,也可委托其他公司领导进行具体事宜的全面协调安排,但均应做到信息的保密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定。根据项目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将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主持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投资项目一经决策机构审定通过,公司应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落实,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与后续动态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约定对该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授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该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的全面管理,各被投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审计,及时发现

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和公司独立董事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章程、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需要对现有业务进行调整;

(三)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实物资产无法达到原来预期目标,或者投资项目出现经营困难的;

(四)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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