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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对外担保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的初审、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受

理担保申请。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担保申请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有)。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公司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复核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年度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资金管理部应当控制预计额度使用情况,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所对应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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