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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西安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无锡隆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进行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预计额度事项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将2022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上限由80亿元提高至150亿元。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菊娥陆 毅徐 珊

2022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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