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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代为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所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应及时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组织知情人员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上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相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书面提示等方式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工作还应当参照《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易获得内幕信息相关岗位的人员培训,通过法制宣传、典型案例讲解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内幕交易防控宣传和教育。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未依照内幕信息报送要求履行报送义务,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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