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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计划,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及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向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搜集编制信息及资料;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工作计划,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定期报告编制信息及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与业务部门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准备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财务负责人进行财务数据审查(如有);

(四)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前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附件一),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慎判断,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是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四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公司向重要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单位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联络人应了解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与标准,负责收集、整理重大事项相关的资料,发生重大事项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保证所报告重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业务知情人在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重大信息报告人名单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若重大信息报告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内部和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

相关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同意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敏感性审核。在公司内部和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上或者其他内部刊物上遇有不适当发布信息情形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财务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六十五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与公司预约确认时间。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落实。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使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登记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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