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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等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事项;

(三) 所有衍生品交易事项;

(四)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

(五)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六) 所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

(七) 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八)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

(九) 单笔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

(1)单个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2)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单项或当年累计计提减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二十)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 发生环保、生产及安全等事故;

(三十二)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上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但未明确报告标准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报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或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向重要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

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并向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公司收集编制资料,报告人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报告资料收集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报告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已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联络人收集、整理的拟报告重大信息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经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或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核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报告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及书面通知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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