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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股东及董监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以及董监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称减持是指下列减持行为: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减持,即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减持规定。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减持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相关主体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监高信息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监高以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十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计算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交易报备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2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15个交易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详见附件一《买卖计划告知函》),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详见附件二《持有变动备案表》)并由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详见附件二《持有变动备案表》),变动情形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六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按上交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买卖计划告知函

姓名
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 □其他
拟买卖方向□买入;□卖出
拟买卖时间(注)
拟买卖数量□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其他衍生品
本次买卖前持有数量□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其他衍生品
拟买卖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拟买卖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如适用)□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其他
本人已知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关于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且并未掌握公司未披露的重大内幕信息。 申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告知函应于买入前2个交易日,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则“买卖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回函:

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您《买卖计划告知函》,现确认如下:

□ 经核查,您本次买卖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进行相关交易。重点提示如下: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如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情形,将另行书面通知您。

□ 经核查,您本次买卖计划不符合以下规定,请您作出调整: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持有变动备案表

姓名
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 □其他
变动方向□买入/增加;□卖出/减少
变动时间
变动数量□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其他衍生品
本次变动前持有数量□股票 股; □可转债 手; □其他衍生品
变动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变动原因
减持股份来源(如适用)□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 □其他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务必于持有变动后两个交易日内将此备案表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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