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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国信证券关于隆基绿能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隆基绿能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绿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21,698.82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中的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

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 第003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和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

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将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和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的相关款项支付。

二、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明确信用证支付方式,并提交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

2、具体信用证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开证申请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开立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到期兑付的明细表。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信用证到期兑付后所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承兑等,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交易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独立董事意见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监事会意见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隆基绿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姜志刚 龚癸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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