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共
页
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11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鄂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吴柏生
被告: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环保”)
被告:徐官庆
被告:武汉凯喜雅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喜雅”)
第三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吴柏生与被告飞翔环保、徐官庆、凯喜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柏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30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1,200元,由原告吴柏生负担。
页共
页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鄂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