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刘泽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49 号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泽刚:
2022年8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违规对外担保及相关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2021年12月21日,你公司参股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与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投资)签订镍冶炼中间品(MSP)买卖合同。2022年3月10日,经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签字,你公司向托克投资出具担保函,为浙江盈联上述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涉及金额4,500万元。2022年8月1日,浙江盈联向托克投资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连带担保责任解除。你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4条、第7.2.13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