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聘任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
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提名,公司董事局聘任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吴建斌先生、陈霓女士、江河先生、李晓冬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经审核其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1、上述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2、上述被聘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同意聘任吴建斌先生、陈霓女士、江河先生、李晓冬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
二、聘任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公司执行总裁的提名,公司董事局聘任陈霓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审核其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1、上述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2、上述被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霓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的提名,公司董事局聘任陶红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其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1、上述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2、上述被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陶红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秘书。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卢少辉、徐青、苏文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