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重大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奋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三项专利进行质押担保,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为此次融资业务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高新投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该担保事项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此外,公司为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向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200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
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该担保事项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截至2022年6月30日,富诚达已偿还1,888万元,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312万元。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事项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长,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清华、王岩、秦伟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