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柯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7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
经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太安堂以改造智能生产线的名义,与汕头某公司签订多份智能设备定制合同,并于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向该公司累计转账2.28亿元,上述资金最终供太安堂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使用,太安堂未实际改造智能生产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1.58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
二是太安堂以药品采购名义,于2020年4月至5月向广东、辽宁的4家药企累计转账1亿元,相关资金最终被转至太安堂集团账户,太安堂实际未采购药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0.93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
太安堂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决策并安排了上述合同签订及资金划转事宜。
太安堂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柯少彬作为太安堂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安堂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柯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按照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