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16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控股股东,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累计占用太安堂资金3.28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仍有2.51亿元资金尚未返还太安堂。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太安堂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太安堂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太安堂资金
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按照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与掌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