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提交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我们对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他们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所聘任的职务。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夏峰先生为总裁;聘任乐君杰先生、柯军先生、阮武先生、袁黎益先生、周则威先生、潘矗直先生、何行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乐君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兼)、聘任柯军先生为财务总监(兼)、聘任俞国军先生为总工程师、聘任江雪微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