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11证券代码:400031 证券简称:鞍合成1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2月17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2月2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跃东 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钢都、周迪默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唐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政、沈璟晶 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2、姓名或名称:王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政、沈璟晶 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如有):无
3、姓名或名称: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1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云斌诉讼代理人:黄龙兴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四被告按份承担标的公司2020年度盈利未达标补偿金4,140万元,其中被告一承担其中6.96%,即288.144万元,被告二承担其中27.18%,即1,125.252万元,被告三承担其中14.99%,即620.586万元,被告四承担50.87%,即2,106.018万元;
二、如被告四不能履行补偿金义务,则由被告一代为履行其中63%,即1,326.791万元,由被告二代为履行其中22%,即463.323万元,由被告三代为履行其中15%,即315.903万元;
三、各被告分别承担其应支付补偿金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诉讼依据:
原告与四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于甲方处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原告为协议甲方,四被告共同为协议乙方。《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将其分别按份持有的标的公司“重庆利爵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换取的对价是得到甲方相应份额的股份,成为甲方控股股东。为保证甲方及甲方全体股东利益,乙方共同向甲方作出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承诺,即: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600万元、5,200万元,每年的净利润允许10%的上下浮动比例。如果任何一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按其原对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补偿金额应在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4日作出的(2021)渝0111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乙方四(即被告四“利爵制造”)届时无法全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则由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按照其在乙方四的持股比例(63%、22%、15%)分别承担乙方四未能履行的现金补偿义务。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四被告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补偿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但各被告均未予理会,已经构成违约
一、由被告唐博补偿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25.252万元(4,140万元×27.18%),被告王森补偿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0.586万元(4,140万元×14.99%),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偿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6.018万元(4,140万元× 50.87%);上述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二、被告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全额履行第一项的现金补偿义务,则由被告唐博代为履行其中的463.323万元(2,106.018万元×22%),被告王森代为履行其中的315.90万元(2,106.018万元×15%);
三、由被告唐博、王森、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以第一项确定的各自应当承担的补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驳回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800元,由原告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64.48元,被告唐博负担68,982.84元、王森负担38,044.62元、重庆利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9,10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1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