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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郑晓蓉 谭 东 费 杰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郑海涛 刘 栋 张 瑾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赵玉洁 陆继强 陈 曦

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延立 王 磊 金 魁

非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程 剑 秦远国 刘 涛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释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概况 ...... 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9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16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7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9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5

一、备查文件 ...... 25

二、查询地点 ...... 25

三、查询时间 ...... 25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科翔股份、上市公司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信达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众华会计师、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董事会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承销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开设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2022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374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7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2022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2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15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2年8月17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中泰证券账户,共计收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投资者缴纳的认购金额149,999,995.47元。2022年8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众验字(2022)第07637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2年8月18日,中泰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3,880,000.00元(含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余下募集资金。2022年8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验字(2022)第07638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18日止,科翔股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49,999,995.47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94,182.90元(不含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905,812.5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1,424,219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33,481,593.57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6月2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为10.76元/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3元/股,发行价格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比率(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比率为

97.69%。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24,219股,全部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3名投资者,未超过《承销细则》规定35家投资者上限,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名称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854,53189,999,992.03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13,32832,999,996.646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56,36027,000,006.806
合计11,424,219149,999,995.47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5.47元,扣除发行费用5,094,182.9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44,905,812.5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50,000,000.00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六)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限售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自2022年6月27日(T-3日)至2022年6月30日(T日)上午9:00前共向68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送达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具体发行对象为:截至2022年6月1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基金公司21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5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12家。

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2年6月30日(T日)上午9:00-12:00,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8份申购报价单,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午12:00时,除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4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443,000.00不适用
2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893,000.00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993,000.00
12.003,000.00
10.763,000.00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724,700.00不适用
12.438,400.00
11.3915,000.00
5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403,000.00
11.203,000.00
11.003,000.00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273,300.00不适用
12.844,400.00
12.2815,000.00
7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133,000.00不适用
8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3.349,000.00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投资者均按照要求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以上8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13.13元/股。

3、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13元/股,发行数量为11,424,2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5.47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配售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854,53189,999,992.03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13,32832,999,996.646个月
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56,36027,000,006.806个月
合计11,424,219149,999,995.47-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审议通过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91360416MA3AEG386N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东路5号中奥广场21栋不分单元10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6,854,531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2,513,328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91440300717866151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2,056,360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材料时均已做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主承销商及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上述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认购对象的认购。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经核查,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经核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建兴定增量化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1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经核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7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产品,无需进行产品备案。

综上,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

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完成备案。

(五)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科翔股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是否匹配要求
1九江市两大两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上述3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行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

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有关中介机构包括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保荐代表人:邓昆鹏、张开军

协 办 人:李明亮

住 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59013945

传真号码:010-59013703

(二)发行人律师

名 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林晓春

经办律师:张婷婷、李翼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联系电话:0755-88265537

传真号码:0755-88265288

(三)审计机构

名 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机构负责人:陆士敏签字会计师:刘磊、刘朝、王巧燕住 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联系电话:021-63525500传真号码:021-63525566

(四)验资机构

名 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机构负责人:陆士敏签字会计师:刘磊、王巧燕住 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联系电话:021-63525500传真号码:021-6352556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是否质押
郑晓蓉15.25%61,505,43161,505,431
谭东11.81%47,629,08047,629,080
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56%18,396,61418,396,614
张新华3.27%13,196,742-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24%13,063,76313,063,763
珠海横琴科翔富发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8%10,800,000-
费丁悦2.31%9,331,2599,331,259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仁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1%9,331,2599,331,259
珠海横琴科翔富昌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3%9,000,000-
珠海横琴科翔富鸿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3%9,000,0009,000,000
合计49.89%201,254,148168,257,40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是否质押
郑晓蓉14.83%61,505,43161,505,431
谭东11.49%47,629,08047,629,080
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44%18,396,61418,396,614

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张新华3.18%13,196,742-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15%13,063,76313,063,763
赣州科翔富发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0%10,800,000-
费丁悦2.25%9,331,2599,331,259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仁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25%9,331,2599,331,259
赣州科翔富昌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7%9,000,000-
珠海横琴科翔富鸿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7%9,000,0009,000,000
合计48.53%201,254,148168,257,406-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1,424,21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郑晓蓉、谭东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资金实力、偿债能力都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及产品线将进一步丰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预计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动。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主承销商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科翔股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2号)和科翔股份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科翔股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科翔股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认购报价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具备发行对象资格。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李明亮

保荐代表人:

邓昆鹏 张开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婷婷 李 翼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刘 磊 刘 朝 王巧燕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陆士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刘 磊 王巧燕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陆士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主承销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联系人:郑海涛电话:0752-5181019传真:0752-5181019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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