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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涉及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当期年报项目列报不准确

你公司与南宁全世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宁市鹏展汽车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的采购与销售业务实质属于委托加工业务,你公司未按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会计处理,涉及2020年、2021年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确认不当。上述情形导致你公司涉及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列报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

你公司未在《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按规定披露第三方通过提供借款方式资助部分认购主体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第九条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未对2020年、2022年个别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此外,你公司还存在部分制度不规范、修订不及时等治理不规范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决定书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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