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兴业大道4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根据《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等因素,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三、《关于增加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增加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增加相应的额度,是为了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等产品的套期保值功能,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符合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提出的《关于增加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捷、詹启军、郭新梅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