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2年上年度,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上,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关于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的,有利于保证管理层的稳定,促进管理层的勤勉尽责,助推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本次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
(以下无正文)
Sun Bin(孙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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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小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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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舜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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