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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证券代码:001229 证券简称:魅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8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证监许可[2022]1035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司农验字[2022]21000100355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至10,000万股。公司类型将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公司《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5560211201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55602112014。
3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22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5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500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
7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9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股
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0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2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1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5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元;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取其高者)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对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对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十二)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16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7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8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如对原请求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如对原请求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9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要求。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如召集人决定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公司应当披露律师事务所对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要求。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如召集人决定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
集人作出前述决定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的合法合规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法合规性。公司应当披露律师事务所对召集人作出前述决定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的合法合规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1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2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3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5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6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或变更;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
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或变更;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7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8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或股东大会的其他授权,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或股东大会的其他授权,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借款、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九)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借款、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九)审议批准除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审议批准除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重
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大”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9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款、对外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0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等事项外,由总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或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等事项外,由总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31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六)、(十八)项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3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4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5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事,其配偶和直系亲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事,其配偶和
属不得担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7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并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第一百五十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并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38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9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监事意见的合理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方式表决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监事意见的合理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0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41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2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和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和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3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4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通知送达方式中的书面方式送达。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通知送达方式中的书面方式送达。
45第一百八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
46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通知方式进行。
47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深圳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或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如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变更,公司的披露媒体及网站即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应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48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9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1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2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53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获有权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高级管理层及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相关专项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同意将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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