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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恒顺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恒顺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坤恒顺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万股,发行价格33.80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8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7,857,477.9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1,942,522.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2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15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22年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比例
1无线电测试仿真设备生产基地16,935.3616,935.3658.08%
2无线电测试仿真技术研发中心6,965.546,965.5423.89%
3无线电测试仿真开放实验室2,458.982,458.988.43%
4补充流动资金2,800.002,800.009.60%
合计29,159.8829,159.881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1、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均由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统一支付及划转,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操作实践。

2、公司日常经营中,制造费用、同种原材料存在生产领用、研发领用及分摊的情况,其采购或支付一般统一进行,按照研发用途和非研发用途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操作实践。

因此,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拟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后续按季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四、等额置换流程规范

为确保部分自有资金确实合规、合理、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上述拟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中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

2、财务部按季度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置换申请单,提交财务负责人复核、总经理审批,后由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的管理规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该事项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满足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与决议合法有效。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英才 朱炳辉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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