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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并披露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所有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尽可能采取合适方 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办法,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维护职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

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 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 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 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使用节能产品,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

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区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规范运作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董 事 会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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