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关于因执行期间派发红利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价格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购买价格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事项,依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而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2、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与关联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张秋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