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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二○二二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二○二二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二○二二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 公司2022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与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四、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此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 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

值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外籍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增值权。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 ______ ______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2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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