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先生及徐翔先生,徐广福先生亦为公司董事长,徐翔先生为公司董事。徐广福先生、徐翔先生二人系父子关系。徐广福及徐翔先生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力。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徐广福先生和徐翔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董事会秘书孙逸铖先生。公司董事长徐广福先生与董事会秘书孙逸铖先生为祖孙关系,公司董事徐翔先生与董事会秘书孙逸铖先生系舅甥关系。孙逸铖先生于2020年1月至6月任公司投资部经理;202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承担了大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相关工作。
孙逸铖先生工作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做出了突出的工作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孙逸铖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进行了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