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签署<关于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签署《关于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收购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从而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拓宽经营业务范围,提升整体经营规模,加快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汽车轻量化领域的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关于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事项。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沈烈、孙洁、许霞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