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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的独立意见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并同意以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彬、秦扬文、张炳辉

2022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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