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与监事会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条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要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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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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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以书面方式表决。监事会通过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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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首席执行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首席执行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届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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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