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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0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之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合作开发一类创新药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采取委托研究、分期投入、共同开发,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和
生产批件等项目成果由公司独家拥有的合作方式,分别与广东中科药物研究有限
公司、上海先行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保定恒新生物制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
发一类创新药物。
      合作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13,800 万元,公司本次决定使用超募资金 9,800 万元
支付合作开发项目新药上市前的各阶段研发资金,其余产品上市后的合作费用
4,000 万元待产品上市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各项目计划以超募资金投入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总   本次使用超
序号           项目名称              合作方          合作方式
                                                                    投资   募资金支付
  1        苯胺洛芬注射液项目                                     4,800        4,800
                                  广东中科药物研
         治疗缺血性心脑血管疾       究有限公司
  2                                                               3,800        1,800
             病 XY03 项目
                                                   委托研究、分
                                                   期投入、共同
         多靶点受体酪氨酸激酶
  3                                                开发,发明专   1,000        1,000
         抑制剂(XY02)项目
                                  上海先行医药开   利、新药证书
                                    发有限公司     和生产批件等
         新型双吲哚生物碱类抗                      项目成果由公
  4                                                               1,100        1,100
         肿瘤新药(XY01)项目                      司独家拥有
                                  保定恒新生物制
         抗真菌一类新药 XY04 项
  5                               品技术开发有限                  3,100        1,100
                   目
                                      公司
              合计               -             -        13,800     9,800
    2、上述合作开发项目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
线,提高公司未来产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3、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合作开发一类创新药物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使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
    4、同意以超募资金 9,800 万元,采取委托研究、分期投入、共同开发,发
明专利、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等项目成果由公司独家拥有的合作方式,分别与广
东中科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先行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保定恒新生物制品技术
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一类创新药物。
    二、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赵韶华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经了解, 赵
韶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聘任赵韶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2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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