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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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发行人”“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余鹏: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古东璟: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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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言盛,于2013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执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韩亚鑫、张志杰、吴杰、庞陈娟、李迪。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乌塘地段 |
注册时间 | 2004年6月16日(2021年3月26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方式 | 0752-6531633 |
业务范围 | 生产加工、经营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塑木型材制品及高档环保型装饰材料);塑料、塑木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塑木生产设备的制造和装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权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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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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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答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注册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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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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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1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②发行面值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③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2,971.6939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④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将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并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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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且已开立创业板证券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⑥发行方式
采用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认可的其它方式。
⑦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⑧拟上市交易所板块
本次发行的A股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⑨发行与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具体发行日期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⑩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预计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本次发行的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信息披露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根据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股数确定。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根据重要性原则,按顺序依次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 | 51,015.97 | 51,015.97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353.11 | 4,353.11 |
3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5,462.73 | 15,46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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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合 计 | 95,831.81 | 95,831.81 |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方式解决;如果募集资金有节余,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或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可以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意见的议案》
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与公司现有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确定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以上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2021年11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内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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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括: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②发行面值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③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2,971.6939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④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将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并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⑤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且已开立创业板证券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⑥发行方式
采用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认可的其它方式。
⑦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⑧拟上市交易所板块
本次发行的A股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⑨发行与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自主选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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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时点,具体发行日期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⑩发行费用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预计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本次发行的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信息披露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根据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股数确定。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根据重要性原则,按顺序依次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 | 51,015.97 | 51,015.97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353.11 | 4,353.11 |
3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5,462.73 | 15,462.73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合 计 | 95,831.81 | 95,831.81 |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方式解决;如果募集资金有节余,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或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可以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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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为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决议的有效期限确定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次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上市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
(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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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由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塑木”)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程序如下:
(1)有限公司内部决议
2021年2月23日、27日,美新塑木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美新塑木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准,折为8,560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入资本公积具体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同日,美新塑木向全体股东发出创立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2)审计
2021年3月1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441B003133号),经审验,截止2021年1月31日,美新塑木的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22,277.79万元。
(3)通过具体的折股方案
2021年3月12日,美新塑木召开董事会,确认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441B003133号);同意以2021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以发起设立方式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各自在美新塑木中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创立大会
2021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兴亚洲、疌泉大亚等24位发起人一致同意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止2021年1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22,277.79万元为基础,按1:0.3842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总额8,5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13,717.7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美新科技,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美新塑木出资比例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通过了《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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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估
2021年3月21日,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XHMPD0187),经其评估,截止2021年1月31日,美新塑木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4,398.67万元。
(6)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2021年3月26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
(7)验资
2021年3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236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月31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出资85,600,000.00元,折股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下属专门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自其前身美新塑木自2004年6月16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美新塑木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441A0243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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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在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专字(2022)第441A013809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性能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将发行人主要生产的塑木产品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塑木复合材料制造列为“新材料产业”及“节能环保产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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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等。
经核查,该等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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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新兴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4,280.36 | 48.01 |
2 | 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1,434.53 | 16.09 |
3 | 深圳市西博肆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0.00 | 7.18 |
4 | 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640.00 | 7.18 |
5 | 汪忠远 | 319.00 | 3.58 |
6 | 郑小明 | 240.00 |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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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7 | 隽临环球有限公司 | 225.00 | 2.52 |
8 | 惠州市恒信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120.00 | 1.35 |
9 | 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00 | 1.30 |
10 | 上海素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14.29 | 1.28 |
11 | 史伟 | 112.00 | 1.26 |
12 | 吴启明 | 88.00 | 0.99 |
13 | 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80.00 | 0.90 |
14 | 惠州市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80.00 | 0.90 |
15 | 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 74.00 | 0.83 |
16 | 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41 | 0.71 |
17 | 梁卫山 | 60.00 | 0.67 |
18 | 黄俊鸿 | 50.00 | 0.56 |
19 | 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50.00 | 0.56 |
20 | 林倩倩 | 49.00 | 0.55 |
21 | 鲍泽民 | 29.00 | 0.33 |
22 | 林楚琛 | 20.50 | 0.23 |
23 | 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15.00 | 0.17 |
24 | 林翠君 | 10.00 | 0.11 |
25 | 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5.00 | 0.06 |
合计 | 8,915.08 | 100.00 |
2、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有的15家机构股东中,12家机构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新兴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新兴亚洲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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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述机构股东属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资金均来源于持股平台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
(3)惠州市恒信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素值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亨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为发行人外部投资者或原供应商员工设立的持股公司,其投资资金均来源于持股平台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
(4)隽临环球有限公司
隽临环球系注册在香港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的规定,境外注册的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备案手续。
据此,上述12家机构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统称“《办法》”)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
发行人其余3家机构股东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西博肆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办法》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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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1)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为大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深圳市西博肆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3)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基金备案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并根据相关股东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1)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大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深圳市西博肆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深圳市西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江苏疌泉大亚林工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西博肆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正海聚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根据《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以下简称“《及时性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2022年3月31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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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8675X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分阶段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为了提高核查效率,加强对项目财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110101704701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会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完毕上述第三方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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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IPO募投顾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创新风险
(1)科技创新失败的风险
塑木复合材料生产企业需要保持对市场需求的敏锐嗅觉,同时要对市场多样的需求做出及时应对,还需要对市场未来的变化做出预判,提前进行技术研发,才不会被国际巨头企业甩在身后,从而保持在行业前列并引领产业创新。鉴于塑木行业发展迅速,如果公司预判发生错误,创新方向与市场需求变化不一致,创新技术无法得到市场认可,下游客户的新需求不能得到及时满足,则收益将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塑木复合材料属于新型材料产业,技术支撑企业发展是这类产业的特征之一。随着国内外竞争对手对技术的投入加大,发行人需将技术升级迭代作为重中之重才能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如果企业研发失败、技术升级迭代失败、所研制技术不能商品化,将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若竞争对手趁机增加对该类产品的渗透,将会加剧企业与竞争对手在该类产品所处细分领域的差距,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掌握核心技术、坚持自主创新,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进核心配方及生产工艺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如果公司技术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违反规定恶意泄露产品配方或被他人盗用,公司在产品研发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将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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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风险
(1)出口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以外销为主,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72%、96.17%、95.55%和95.58%,境外销售区域主要包括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亚洲等,遍布美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墨西哥、英国、西班牙、意大利、韩国、爱尔兰、日本、韩国、泰国、印度等全球众多国家或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地区中以欧美市场为主,其中美国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86%、32.98%、29.86%和30.63%。
2018年9月17日,美国颁布的第二批2,000亿美元加征关税清单中,发行人出口的塑木型材产品(HTS编号:3918.90.90)被加征10%关税。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对公司出口美国地区的业务带来一定影响。
若未来国际市场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公司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等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塑木产业对资金和技术投入都有着较高的要求。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越发重视自主品牌的培育,加大对国内外渠道建设力度已成为产业发展的方向。随着塑木产业进一步发展,未来很可能有更多企业参与塑木复合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如果新竞争对手突破行业壁垒,行业将可能呈现品牌、技术、资金实力全方位竞争的态势。面对市场竞争将越发激烈,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准确把握市场机遇和变化趋势,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满足全球客户差异性需求,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进而为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3)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公司的塑木复合材料产品主要包括户外地板、墙板、组合地板等,广泛应用于家庭院落阳台、公用建筑设施、园林景观建设等户外环境,下游客户通常对产品质量有较高要求。塑木复合材料的质量既受到塑料颗粒、木粉等植物纤维及功能助剂等原材料质量影响,又受到生产加工设备及工艺的影响,生产制造流程相对复杂,对企业的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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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较高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重大产品质量纠纷,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如果公司未来出现原材料质量把控失误、生产加工流程疏忽,进而导致成品品控不佳,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宏观经济变化的风险
塑木复合材料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丰富,涵盖户外建材、园林景观、室内外装饰和家具、汽车工业、包装及运输业等领域。特别是在室外居住空间及园林景观中的塑木铺板、塑木围墙、塑木护栏、景观小品等市场有着很大需求。随着环保呼声日益高涨,绿色消费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环保低碳的塑木复合材料已经成为户外建材中的优良产品。但如果出现宏观经济形势下滑、全球贸易不景气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情况,导致国外家用室外铺板及家居需求量下滑、国内市政景观建设及公共设施翻新改善投入减少和海外销售渠道拓宽失败,进而带来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5)海运时间延长及海运费上涨风险
受境外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主要港口的劳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美国、欧洲等地的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在码头滞留时间延长,造成出口海运全程运输时间延长。同时,海运准班率大幅降低亦影响集装箱船舶的运营效率,导致集装箱船舶运力不足,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海运费大幅上涨。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综合指数从2020年1月3日897.53点上升至2022年3月25日3,274.90点,海运费价格呈现上升趋势。若未来海运市场价格仍持续上升或处于高位,公司美国本地化销售需承担的海运费成本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6)国内市场拓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销业务收入分别为1,131.78万元、1,901.91万元、3,074.51万元和847.82万元,占各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8%、3.83%、4.45%和4.42%,占比较低。
目前,国内户外型材市场主要是以市政园林地产等为主的商业工程市场,民用相对较少。随着塑木材料在市面上的普及度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关注、认识、接受和使用到这种使用寿命更长、维护成本更低、无甲醛危害的新型绿色建材。从国内市场的产品结构上来看,普通塑木产品的销售稳步增加,全包覆的共挤塑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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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快速增长中。未来公司拟加大全包覆塑木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推广,可能存在推广拓展效果不理想或无法快速、显著地扩大国内市场份额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司未来在国内的业务增长,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国内业务增长的不确定性。
(7)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业务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户外地板、墙板、组合地板等新型环保塑木型材。考虑到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可比性,公司综合考虑产品情况、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等因素以及对比数据的可获取性,最终筛选出Trex、Fiberon、森泰股份、南京聚隆、国风新材等5家相似度较高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公司与上述可比上市公司在主营方向、产品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提醒投资者谨慎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注意投资风险。
(8)业务成长性风险
塑木复合材料从发展之初的托盘、包装箱、汽车内饰件等制品,经过户外铺板、栅栏、桌椅等的开发应用,目前已开始向更加广阔的建筑家装、景观设计等领域渗透,同时,塑木复合材料正朝着功能化、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以适应广阔的应用领域,如阻燃型、增强型、保温隔热型和储能调温型等都将成为行业追求的方向。
公司的产品主要为户外地板、墙板、组合地板等新型环保塑木型材。随着全球塑木市场规模不断提升,公司如果不能在保证产量增长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市场,开发出领先的、高附加值的产品,将对公司业务成长性带来不利影响。
4、内控风险
(1)管理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及募投项目的陆续建设,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将不断增加,对公司的管理模式、人才储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人才储备等不能适应公司规模的快速扩张,管理模式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东融先生、林东亮先生和林东琦先生基于《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45,508,571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51.05%。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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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后,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实施影响,从而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内控制度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公司于2021年3月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的内部控制体系。由于改制后运行时间较短,公司各项公司治理政策的执行尚未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若公司有关内控制度不能被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5、财务风险
(1)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出口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294.15万元、1,320.33万元、177.10万元和55.40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37%、17.05%、1.64%和2.57%,占比受汇率波动情况有所波动。未来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定的情况,美元形成较长时间内的单边持续、快速贬值的趋势,公司将面临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316.41万元、8,616.21万元、13,398.90万元和15,618.00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61%、24.81%、
33.57%和34.36%,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占流动资产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均为98%以上,应收账款结构良好,且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计提了坏账准备。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客户数量及应收账款余额可能持续增长,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将会加大,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主要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出现恶化,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以致产生坏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塑料颗粒、纤维及功能助剂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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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2.14%、58.58%、58.08%和57.36%,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较大。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总体市场供应充足,价格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成本上升压力,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
6、法律风险
(1)厂房、仓库租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有部分厂房、仓库系通过租赁取得,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形,可能存在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若租赁协议到期后不能续签、租金上涨或者发生其他纠纷,公司将面临与出租人重新协商或者搬离目前租赁场所的可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短期不利影响。
(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未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事项,针对该事项,公司已逐步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为全部正式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相关承诺就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额承担。虽然公司进行了整改,但仍将面临因违反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国家行政部门追缴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进行处罚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3)或有担保的风险
2020年初,实际控制人林氏三兄弟因其他业务资金需求,将所持美化塑胶母公司宝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美化塑胶名下拥有一项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相关的土地款及税费已缴纳,但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未能获取当地国土部门提供的收款凭证及相应票据。股权受让方顾虑未来因未取得相应收款凭证或票据,存在被国土部门追缴土地款及再次转让时不能抵扣上述土地相关取得成本而产生多缴税款的风险,因此要求林氏三兄弟对该笔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因土地价款和税务事项可能产生的或然债务承担责任,并由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对于该或有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取得了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确认已缴付相应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存在被其追缴土地价款的风险,该或有担保事项所涉及的税务风险金额较小且发生概率较低,同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确保公司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公司仍存在因该或有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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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事项发生损失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于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尽管公司对市场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严谨论证,但随着公司扩张,产能规模和员工规模的增加对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产业政策、项目进度、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等方面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募投项目将使得公司存在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利率水平、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素都可能对股票市场带来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判断。因此,本次发行存在由于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9、本次公开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10、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美新塑木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以公司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3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股改基准日2021年1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647.23万元,公司在股改基准日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公司创立初期产品毛利较低,同时研发投入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形成大幅亏损所致。整体变更后,随着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知名度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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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订单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显著提升。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已消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11、对赌协议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对赌条款等其它特殊权利安排已终止且自始无效;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条款等特殊权利安排已终止,但附有上市失败对赌恢复之约定。若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条件,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存在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在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引导下,保护资源、加强资源再生利用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以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开发应用塑木复合材料是解决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减少木材使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是资源循环利用及可持续发展的典型代表。近年来,中国塑木产业快速发展,在产量、质量、技术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全球塑木市场需求则持续增长,无论是较为成熟的欧美市场还是新兴市场同样增长较快,塑木的整体市场空间广阔。
目前全球塑木市场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等发达地区,我国塑木行业产品整体以外销为主,由于我国塑木品牌在境外知名度较低,国内塑木行业整体呈现以ODM贴牌为主、自主品牌为辅的行业格局。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即长期坚持培育自主品牌,依靠核心技术打造的产品优秀质量逐步建立消费者对产品及品牌的认可。经过十多年的技术研发与商业推广,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培育了国际知名的塑木品牌“NewTechWood”,并且以自主品牌进入了北美第一大家居建材超市Home Depot的销售渠道,同时取得了欧洲、北美、亚洲众多经销商客户及消费者的认可。近年来公司品牌效应显现,业务规模持续提升,报告期内公司自主品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接近70%,是少数能够以自主品牌与国际行业龙头直接竞争的国内塑木厂商之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秉承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对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先进设备的自主研发或技术改造,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及提升产品性能。公司已掌握包覆层材料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研发的塑木全包覆技术以及独创的产品调色及后处理技术,在原木纹美观度、产品吸水率及色牢度等性能指标上相对同行业竞争对手具备较优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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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力,并持续不断的设计开发新型塑木产品。同时公司通过自主创新改进生产设备,已成功实现了自动化、规模化生产。公司上述在塑木产品的核心配方、产品外观、结构设计及生产技术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创新,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符合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公司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综上,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附件:《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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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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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如军 年 月 日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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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晖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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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雷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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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祎清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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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佳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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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鹏 古东璟 年 月 日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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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盛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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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余鹏和古东璟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负责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余鹏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古东璟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IPO项目;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不存在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余鹏、古东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双人双签”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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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余 鹏 古东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