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2〕046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617,911.63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号)核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136,986,301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65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27,345.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2,672,653.06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JNAA1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偿还公司有息负债 | 30,000 | 3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 | 20,000 |
合计 | 50,000 | 50,000 |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需求,对公司有息负债清偿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7,327,345.59元,其中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不含税保荐承销费人民币3,962,264.17元。截至2022年7月29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2,855,647.46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保荐费 | 5,660,377.38 | 1,698,113.21 | 1,698,113.21 |
律师费 | 471,698.12 | 471,698.12 | 471,698.12 |
审计验资费 | 518,867.92 | 518,867.92 | 518,867.92 |
登报费用 | 547,169.81 | 37,735.85 | 37,735.85 |
中登登记费 | 129,232.36 | 129,232.36 | 129,232.36 |
合计 | 7,327,345.59 | 2,855,647.46 | 2,855,647.46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扣除的承销、保荐费用(含税)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7,735.83元,此款项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此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617,911.63元(不含税)。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617,911.63元置换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华明装备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华明装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