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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5月2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经营需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公司于2022年1月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在江苏金租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债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述担保余额(本金)为人民币5,831.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38%。

2、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2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公司于2022年6月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电机”)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大同富乔与东电电机签订的大同富乔二期扩容项目技改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400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述担保余额(本金)为人民币6,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22%。

3、公司在前期重整(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前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于前期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前期的当期损益,并已在公司前期重整程序中预留了相关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将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事项,切实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和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有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93.75万元,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的有关规定,计提依据充分、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审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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