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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二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1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之前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监事,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第十二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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