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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发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依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十条 公司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同时做好公司所收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各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有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制订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制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公知书等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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