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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现存担保及相关担保额度均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0,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2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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